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陽光、透明、開放、服務型政府建設,不斷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政務公開水平,贏得社會支持,樹立政府形象,提高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鎮(zhèn)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開放日”活動每年組織開展1次,舉行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
第三條 參與“政府開放日”活動對象為在縣境內工作、生活、學習,關心鎮(zhèn)域經濟社會發(fā)展且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普通群眾,引進人才、創(chuàng)業(yè)者、職工代表、社區(qū)工作者,網民代表,各行各業(yè)先進人物代表。
第四條 “政府開放日”活動舉行前5個工作日內,由鎮(zhèn)黨政辦牽頭成立遴選小組,擬定邀請代表人數及分配名額,在政府門戶網、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公開征集代表,或者由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初步對象,經聯合審查確定參加活動代表,并以一定方式進行公示。
第五條 “政府開放日”活動場所主要包括機關辦公場所、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綜治中心、公共文化設施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重點建設項目等,具體場所根據需要進行安排。
第六條 “政府開放日”活動內容。
(一)圍繞與群眾關系密切的行政行為和服務事項,立足基層政府直接聯系服務群眾的實際,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動社會發(fā)展、嚴格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落實便民政策等為重點,全方位介紹和展現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guī)范化試點的主要范圍、制度規(guī)范、特色亮點、服務舉措和創(chuàng)新成果,及時、準確公開試點領域影響群眾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和服務事項等。
(二)暢通溝通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應基層群眾關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實,促進服務效率和政務公開水平提升。
第七條 “政府開放日”活動形式。
(一)參觀考察。“政府開放日”活動當天,邀請群眾代表參觀黨政機關、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在建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現場等,調研重要民生工程實施和推進,聽取現場情況介紹,了解機關運行、窗口服務、項目進展、鄉(xiāng)村振興等情況。
(二)觀摩體驗。邀請群眾代表觀摩機關單位辦公運行情況,體驗辦公運行流程和行政執(zhí)法過程。
(三)座談交流。舉行交流座談會,班子成員、各村負責人與群眾代表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通報經濟社會改革發(fā)展情況,分管領導及各村負責人介紹分管領域或各村重點工作、特色亮點工作開展情況,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與民生問題密切相關的工作事項辦理情況,并積極收集群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向群眾代表反饋辦理情況信息。
第九條 鎮(zhèn)黨政辦負責對“政府開放日”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現場走訪,并將活動開展情況作為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