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預、
結算評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規(guī)范我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質量,防范評審工作風險,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我單位牽頭制定了《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是2025年3月12日--2025年4月13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郵箱scxczjjjg@126.com。
聯(lián)系人:許健平,聯(lián)系電話:0797-5701515
附件:《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石城縣財政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管理,根據《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辦法》(贛財規(guī)〔2024〕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以下簡稱“財政評審”),是指縣財政局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政策規(guī)定,運用專業(yè)技術手段,對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和審核,包括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和工程結算評審。
本辦法所稱縣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職能部門批準或備案、由縣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修繕、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財政評審業(yè)務由縣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可由縣財政局或委托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程序和形式產生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四條 除涉密項目外,財政評審依法依規(guī)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五條 財政評審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財政評審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政策規(guī)定,規(guī)范評審行為。
(二)實事求是。堅持“不唯增、不唯減、只唯實”的評審理念,客觀真實反映建設工程造價,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三)績效導向。財政評審應圍繞過緊日子要求,切實服務于財政預算管理,有效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財政評審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h財政局在年度預算中根據財政評審規(guī)模和有關規(guī)定核定縣財政評審專項經費,用于財政評審業(yè)務支出。對縣級主管部門(含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下同)組織開展的投資項目評審所需費用,有資金渠道的從原渠道解決;沒有專門資金的,優(yōu)先從日常公用經費中安排。
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評審的范圍:50萬元(含)以上的縣政府投資施工項目及需公開招標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項目。
上述范圍以下的項目由縣級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報縣財政局備案??h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結算評審業(yè)務進行指導,并實行抽查制度。
第八條 財政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guī)性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是否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批復環(huán)節(jié)。
(二)實地勘測。主要實地查看項目實施前、后的有關情況,對預、結算申報內容、施(竣)工圖紙和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審核。主要按照施(竣)工圖紙和招投標文件等基礎資料,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現(xiàn)行定額及其有關計價規(guī)定進行計量、計價,并參照市場行情合理計算建筑安裝工程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職責:
(一)制定財政評審規(guī)章制度,管理財政評審業(yè)務;
(二)協(xié)調第三方機構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組織開展財政評審工作,依規(guī)備案評審結果;
(三)依規(guī)管理、督促第三方機構加強質控管理,為保障財政評審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技術支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第三方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協(xié)調解決評審中的爭議問題;
(四)審核批復(批轉)第三方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 項目縣級主管部門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財政評審工作。
1.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評審工作;
2.收集需本部門配合提供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回復視為同意;
4.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批轉)的財政評審意見執(zhí)行和整改。
(二)組織開展本部門和下屬單位限額以下項目的預算、結算評審,按規(guī)定批復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招標控制價,對項目工程結算提出初審意見;
(二)配合財政評審工作,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及時提交評審所需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按照批復(批轉)的財政評審意見執(zhí)行和整改。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接受縣財政局委托,依法依規(guī)獨立承擔財政評審業(yè)務工作;
(二)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縣財政局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建立并落實評審質量內部控制制度、廉政風險防范機制、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四)保守國家和商業(yè)秘密,不得私自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五)接受縣財政局的檢查、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評審資料和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財政評審需提供的資料:
(一)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所需資料。
1.項目送審函(應注明在“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下同);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調整文件;
3.建設單位委托有專業(yè)能力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文件(含預算與概算、估算對比分析報告)、工程量計算底稿(算量模型),施工圖紙及圖審報告,地質勘察報告;
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附件;
5.擬定的施工方案;
6.主要材料定價依據;
7.其他相關資料。
(二)工程結算評審所需資料。
1.項目送審函;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調整文件;
3.招標文件(含招標控制價、要約價)、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
4.地質勘察報告,經圖審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文件;
5.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6.設計變更往來文件、設計變更圖紙及變更審批文件,工程聯(lián)系單、工程簽證單、技術核定單,會議記錄等;
7.開工報告、開工令,隱蔽驗收資料,材料、設備進場驗收資料、檢驗試驗資料,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8.經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的竣工圖紙、測量報告、檢測報告等,施工日志、監(jiān)理日志,主要材料定價依據;
9.施工單位送審結算(含結算與預算、概估算對比分析報告)及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計量資料,工程量計算底稿(算量模型),完整的影像資料,經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等臺賬及合法有效的票據;
10.其他與工程結算有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評審準備。
1.審理送審項目的基本情況,判斷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
2.確定評審項目聯(lián)系人;
3.選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
(二)評審實施。
1.制定項目評審方案;
2.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3.核查、取證、計量、分析、匯總;
4.與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方交流、核對,并形成一致意見;
5.第三方評審機構出具正式評審報告,縣財政局批復(批轉)第三方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
(三)結果運用。
經過財政評審形成的招標控制價和工程結算作為預算控制、項目招標、資金撥付、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之一。
(四)超過1000萬元的結算項目實行第三方機構復核制。
第十五條 對由縣級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項目,縣財政局按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抽查復核。復核對象重點為工程結算項目,復核結果直接用于調整、校正評審結論。
第五章 評審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送財政部門預、結算評審的工程項目,其建設內容應符合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復,預、結算送審金額不得突破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估算。
第十七條 不接受送審的情形:
(一)送審內容與項目批復內容不一致的;
(二)預算評審項目已開始實施建設的;
(三)未辦理完竣工驗收合格手續(xù)的結算評審項目;
(四)未經政府批準、未執(zhí)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等基本建設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
(五)預、結算送審金額突破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估算;
(六)工程變更金額超過規(guī)定范圍未履行變更審批程序;
(七)其他不宜接受送審的情形。
第十八條 因項目各參建單位工作不配合、資料不全或因發(fā)生重大送審漏項、評審過程中出現(xiàn)的爭議經爭議處理程序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評審項目,財政部門作退審處理。
第十九條 缺失資料的退審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須組織各參建單位對項目資料重新收集整理,待完善資料后書面來函說明情況并重新送審,建設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重新送審僅限一次,因此造成的重復評審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經過審計、巡視巡察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審計問題及整改情況、巡視巡察問題及整改情況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財政評審工作應強化時效管理,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和建設規(guī)模,明確評審時限。主動適應“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要求,不斷增強評審工作數字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水平,積極服務于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升級,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財政評審工作應注重與項目初設概算、預算評審、資金安排和績效評價之間的關聯(lián)與協(xié)調。
第六章 爭議處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爭議問題首先采取協(xié)商討論方式解決,由財政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各方討論研究形成一致意見。
經過協(xié)商討論仍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主管部門向行業(yè)造價主管部門函詢,以行業(yè)造價主管部門回復意見作為出具評審報告的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項目縣級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組織開展財政評審工作,不得違規(guī)指定評審機構,不得違規(guī)干預財政評審結果??h財政局、項目縣級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對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審項目,應主動回避。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情形的,責令改正,由職能部門依法依規(guī)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石城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石城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決)算委托審查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石府辦字〔2013〕426號)、《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結算審查工作的通知》(石府辦字〔2017〕162號)、《石城縣財政局關于建立政府投資工程中介咨詢機構復核庫的通知》(石財字〔2018〕12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