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水利局及下屬單位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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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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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城縣水利局 |
石城縣水利局 |
政府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 |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和標準計征:(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項目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二)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于建設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繳納,每平方米0.8元;處于開采期的,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每季度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3元。(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每立方米0.3元。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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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水利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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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城縣水利局 |
石城縣水利局 |
政府部門 |
水資源稅 |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 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
地表水收費標準:城鎮(zhèn)公共供水0.08元/m3;其他行業(yè)取水0.12元/m3;特種行業(yè)取水0.24元/m3;水力發(fā)電取水0.003/m3;火力發(fā)電:直流式冷卻取水0.003元/m3,循環(huán)式冷卻取水0.0015元/m3;水源熱泵0.05元/m3;冷卻取用水0.12元/m3。 地下水收費標準:城鎮(zhèn)公共供水0.16元/m3;其他行業(yè)取水0.24元/m3;特種行業(yè)取水0.48元/m3;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m3,直接外排0.4元/m3;水源熱泵0.1元/m3,冷卻取用水0.24元/m3。 備注: 1.在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qū)取用水的,按照對應行業(yè)(類別)稅額標準2倍征收。2.對超計劃取水的(水力發(fā)電、城市供水企業(yè)取水除外),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稅,對超過年度批準取水量20%以內(含2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yè)(類別)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對超過20%-50%(含50%)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yè)(類別)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對超過50%以上取水的,其超過部分按對應行業(yè)(類別)稅額標準的4倍征收。 3.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按照對應行業(yè)(類別)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4.對開采礦產的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開采原礦1噸折合排 2.5立方米計算,適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標準征收。對其他納稅人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適用《江西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對應行業(yè)(類別)標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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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江西省水利廳,贛財規(guī)〔2024〕6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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