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付某某。
被申請人:江西省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
第三人:聶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申請人原將石城縣公安局列為被申請人,后經(jīng)本府釋明,申請人同意變更被申請人為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石公(龍)決字〔2025〕0105號),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變更該行政行為,本府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稱:2025年2月2日晚上十點半左右,第三人聶某某邀請申請人付某某一起打游戲,前兩次申請人未同意,第三次申請人以為點到同意,但實際上并未邀請到,聶某某遂惱羞成怒,從一開始的口角到用手勒我脖子,導致嘴唇等多處出血,經(jīng)石城蓮鄉(xiā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在被家暴后求助公公婆婆,他們也沒有管教,無奈只好讓自己的父母以及報警來處理。但被申請人未充分考慮聶某某多次毆打傷害他人以及屢教不改情節(jié),未注重施暴人在施暴過程當中還有言語污辱的行為,僅對施暴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同樣的事實,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就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因此被申請人也應對聶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申請人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jù):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付某某受傷照片;4、申請人與第三人的部分聊天記錄。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二、申請人提出撤銷對聶某某作出的石公(龍)決字〔2025〕0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對聶某某從重處罰無事實依據(jù)。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且符合自由裁量標準。
被申請人依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聶某某情節(jié)輕微,對其作出罰款五百元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符合自由裁量權標準。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jù):1、公安機關派出所負責人身份證明;2、石城蓮鄉(xiāng)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本(贛蓮鄉(xiāng)中心〔2025〕臨鑒字第20號);3、《石城縣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4、付某某被毆打案案卷一本。
因本案涉及第三人切身權益,本府依法追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人聶某某為第三人。
第三人稱:一、案涉糾紛系聶某某與付某某日常生活之間的瑣事引起的,聶某某主觀上沒有傷害申請人付某某的故意,且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輕微,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二、付某某稱聶某某多次毆打、傷害他人,并請求對聶某某加重處罰無事實依據(jù),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裁量適當。
三、付某某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讓聶某某同意其提出的離婚條件,有故意夸大、歪曲事實,濫用權利的嫌疑。
第三人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jù):1、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2、第三人被抓傷照片四張;3、第三人與申請人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張;4、被損壞衣物照片一張;5、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6、授權委托書一份。
行政復議期間,本府向申請人送達了《聽取意見書》,申請人提出新的意見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答復中提到聶某某壓在付某某身上,并用雙手抓住付某某的雙手按在付某某的脖子處,該說法嚴重偏頗,聶某某用大拇指頭頂著申請人的頸,申請人的手推著聶某某的手臂,此時他還說著“別以為你很有力,要不是我讓著你?!?/font>聶某某用力太重,申請人已經(jīng)難喘,這個時間持續(xù)了2分鐘,并不是被申請人提到的只有半分鐘,且聶某某有暴力傾向,已經(jīng)不是屬于所謂的家庭糾紛,聶某某施暴過程當中存在故意傷害或者謀殺的行為,脖子是要害,故意掐頸屬于暴力傷害行為,該行為容易導致意識喪失及腦損傷或死亡。
二、被申請人認為施暴者聶某某認錯態(tài)度良好,但認錯態(tài)度不應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jù),在2024年7月18日故意傷害事件中,當時聶某某跪地求饒,依然被深圳市龍崗分局處以拘留。現(xiàn)經(jīng)過數(shù)月之后再次實行故意傷害或謀殺的行為,應屬于屢教不改,不應因態(tài)度良好就減輕對應的處罰。
三、要求施暴者聶某某對申請人作出賠償,賠償傷情鑒定費用300元,按300元每天的標準賠償四天的誤工費共1200元,合計1500元。
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付某某與第三人聶某某系合法夫妻,育有一女,家住石城縣龍崗鄉(xiāng)某村某排,2025年2月2日晚十時許,在家中三樓臥室內(nèi)第三人聶某某見申請人付某某衣著單薄,遂脫下自己的睡衣給她穿,并邀請妻子一起玩游戲,因未成功邀請發(fā)生口角糾紛。隨后在推搡過程中聶某某壓在付某某身上,同時手還按壓到了付某某的脖子處,時長在半分鐘至兩分鐘之間(申請人稱兩分鐘,第三人稱半分鐘,被申請人認定為半分鐘,因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無法查清),之后付某某叫聶某某松手,聶某某便立即松手,后續(xù)二人未再發(fā)生肢體接觸。隨后,申請人下二樓向第三人父母反映發(fā)生糾紛情況,因第三人父母聶某柏、羅某某未能成功化解兩人的矛盾,申請人付某某遂打電話給自己的父母以及向被申請人報警。
2025年2月3日1時30分,被申請人接到報警電話,隨即出警,同日立案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并認定以下事實:聶某某和付某某因打游戲一事發(fā)生糾紛,后聶某某壓在付某某身上,同時手按壓到了付某某的脖子處,時長約半分鐘,之后付某某叫聶某某松手,聶某某立即松手,后續(xù)二人未再發(fā)生肢體接觸。2025年2月8日,石城蓮鄉(xiāng)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贛蓮鄉(xiāng)中心〔2025〕臨鑒字第20號),鑒定意見為“付某某被外力致傷,構(gòu)成頸部擦傷面積4.0平方厘米以上的傷情,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與辯解、被害人報案筆錄、傷情照片、石城蓮鄉(xiā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證。因付某某傷勢輕微,且系夫妻之間瑣事引發(fā)的肢體沖突,雙方均沒有主觀惡意,案發(fā)后,曾兩次組織雙方調(diào)解,聶某某認錯態(tài)度較好,沒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
2025年2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告知第三人有陳述、申辯權利,因第三人簽字放棄該權利,同日被申請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第三人當日便繳納了罰款。
申請人不服該處罰,認為該處罰過輕,被申請人未充分考慮多次毆打、施暴過程中夾帶言語污辱等情節(jié),應對第三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通過網(wǎng)絡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依法追加聶某某為第三人后,第三人提交答辯意見認為:其與付某某在家中因為打游戲一事發(fā)生爭吵,爭吵期間,付某某伸手抓向聶某某,聶某某隨即將付某某的手壓在其脖子上半分鐘左右,造成了付某某脖子處有壓痕,經(jīng)石城蓮鄉(xiāng)司法鑒定傷情為輕微傷。聶某某與付某某在先前共同生活期間,發(fā)生過多次類似糾紛,在過往的糾紛中,付某某屢次用手抓傷聶某某,還使用過剪刀等工具,在此次糾紛中看到付某某抬手試圖抓向他時,害怕被付某某所傷才將其雙手抓住,當時的行為完全是出于自衛(wèi)心理。且在付某某發(fā)出松手的要求后立即松手,前后肢體接觸時長僅有半分鐘,后續(xù)倆人也未再發(fā)生任何肢體接觸,在主觀上并無傷害申請人的故意。付某某以聶某某曾于2024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為由,要求從重處罰本案無法律依據(jù)。因這一案件距本案發(fā)生已超過六個月,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六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應從重處罰的情形。且在本案發(fā)生后,聶某某積極配合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組織的調(diào)解活動,認錯態(tài)度好,積極繳納行政處罰的罰款,盡力解決沖突、修復夫妻關系。本次糾紛發(fā)生后,付某某夫妻之間多次溝通協(xié)商離婚一事,付某某要求聶某某滿足她的離婚條件,否則就會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從重處罰。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就本起糾紛組織雙方進行了兩次調(diào)解,聶某某均配合參與,因調(diào)解時付某某提出的離婚條件難以滿足,聶某某未同意,石城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依法對聶某某作出了行政處罰。付某某認為該行政處罰未達到其目的,遂故意夸大事實,想通過行政復議渠道繼續(xù)向聶某某施壓,其提出本次行政復議的目的并不單純,有濫用權利的嫌疑。付某某的行政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另查明:2024年7月18日,聶某某因毆打付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罰款貳佰元。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過輕?!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jié)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中第二部分“具體行為的裁量”第四十點【理解與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結(jié)合本案,首先,該糾紛為家庭瑣事引發(fā),系夫妻之間在吵口過程中發(fā)生推搡行為,丈夫按住妻子脖子約半分鐘至兩分鐘,妻子叫丈夫松開,丈夫立即松開后雙方再無肢體接觸的簡單案件,符合親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且傷害后果較輕的條件。而非申請人所說的謀殺的行為,如果謀殺,不可能會在短暫按壓后立即松開且無后續(xù)行為,申請人的謀殺說法本府不予采信。其次,第三人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中從重處罰情節(jié)。申請人認為多次毆打了她,但根據(jù)《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對“多次”的解釋是指三次以上,本府查明第三人曾在2024年7月對申請人有過毆打行為,加上本次共兩次,尚未達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多次”。再次,兩次行政處罰行為的時間間隔超過了六個月,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六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應從重處罰情形。最后,從案發(fā)前第三人見申請人衣著單薄,換下自己的加絨睡衣給申請人,加上言語中有“別以為你很有力,要不是我讓著你”等來看,第三人并無主觀惡意,且在案后認錯態(tài)度較好,積極配合被申請人的調(diào)查,參與被申請人組織的調(diào)解,努力修復夫妻關系。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對申請人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府予以認可。
經(jīng)本府審查,被申請人在主體及程序方面無違法之處,且當事人對此并無爭議,本府在此不再敘述。
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申請人認為應按深圳市龍崗分局的處罰對第三人處以行政拘留,但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是罰款五百元,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將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形劃分為三個層次,即一般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從重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而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如前所述,其違法行為情形較輕,適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對第三人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屬于在自由裁量范圍內(nèi),其量罰并無不當,不存在申請人認為的減輕處罰。眾所周知,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結(jié)合本案,若是減輕處罰,應在五百元以下罰款的下一檔處罰即不予處罰。至于深圳市龍崗分局的處罰因違法情節(jié)等不同并不必然作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參考依據(jù),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jù)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關于申請人要求第三人聶某某賠償傷情鑒定費和誤工費,不在本案審理范圍內(nèi),申請人可以另行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途徑解決。
關于第三人提到申請人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讓第三人同意其提出的離婚條件,有故意夸大、歪曲事實,濫用權利的嫌疑觀點,本府認為該說法與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并沒有關系,本府主要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其基于什么目的并不影響其申請行政復議。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jù)正確,內(nèi)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石公(龍)決字〔2025〕0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不服本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石城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