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途徑和期限:
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擬被行政處罰告知的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2.如不服石城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相關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石城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nèi)依法向石城縣人民法院或于都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