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如何組成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qū)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2)侮辱當事人的;(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4)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四、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是否要收取費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哪些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
婚姻、繼承、贍養(yǎng)、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一般民事糾紛以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環(huán)境污染、勞資工傷、物業(yè)管理、醫(yī)患糾紛、交通事務損害賠償、催討欠薪等復雜的矛盾糾紛,都可以申請人民調解。
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否主動調解民間糾紛?
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遵循什么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2)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不成時,應該怎么辦?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十、調解達成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fā)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如何賦予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