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 石 )應急罰〔2024〕01號
被處罰人: / 性別: / 年齡: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郵政編碼: / 聯(lián)系電話; /
所在單位: / 職務: / 單位地址: / 被處罰單位: 石城縣**煙花爆竹零售店
地 址: 石城縣琴江鎮(zhèn)西華南路***號
負責人:黃*蘭 職務:經營者 聯(lián)系電話: 138****7500
違法事實及證據(jù):2023年12月13日,縣公安局琴江派出所民警對石城縣**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零售店有經營大量的煙花爆竹,民警將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進行了扣押,2023年12月20日,縣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將此案移送到縣應急管理局,經調查核實,石城縣**煙花爆竹零售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情況屬實。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jù)如下:1.石城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 石公(琴)行移字〔2023〕0001號;2.隨案移送清單;3.石城縣公安局證據(jù)保全決定書 石公(琴)證保決字〔2023〕47114號;4.石城縣公安局證據(jù)保全清單;5.石城縣煙花爆竹專營公司入庫憑單;6.檢查現(xiàn)場指認煙花爆竹照片;7.處罰單位證照復印件;8.調查詢問筆錄;9.現(xiàn)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石)應急現(xiàn)決〔2023〕9號;10.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通知書(石)應急先保通〔2023〕5號及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清單;11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處理決定書(石)應急先保處〔2023〕5號。
以上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修訂)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第二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規(guī)定: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同時依據(jù)《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第190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 的行政處罰。
□當場繳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縣應急管理局領取繳款碼繳款,賬號詳見繳款碼,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石城縣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縣或于都縣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石城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月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